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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于哪一年颁布?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领取失业金的法定条件

1999年1月22日,当时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取代了原先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中第14条就规定了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是:(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3个核心要求几乎被后面几部法律一脉相承,这也是领取失业金的基本条件。

归纳起来,通俗理解是: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要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止就业、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有继续找工作的要求。但这里没说明何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不是只有劳动者被单位开除了才算?

2000年10月26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了《失业金申领发放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补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011年7月生效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注:与前文《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样以来,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就扩大很多了,归纳如下:

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条件2:去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条件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以《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6条、38条、39条、40条、41条、44条之规定总结下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

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②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此时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也可以申领失业金);

③劳动者存在过错,被单位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④劳动者被无过错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40条);

⑤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⑥合同期满、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法第44条)。

具体情形,请查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的职责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劳动者领取失业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第七条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领取失业金的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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