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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付款证明,你知道吗?

涉税案例分享

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付款证明,你知道吗?


普通发票不能抵税,而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这差不多是很多人的普遍理解,发票只是与税额有关,与是否付款没有关系。

但在现实的民商事纠纷中,取得普通发票的一方声称这就是付款凭证,并且该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呢?

01

涉税案例

原告大地建筑公司,起诉天空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原告称,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施工,但被告天空房地产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

天空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其中有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大地建筑公司出具的普通发票为证。


02

司法判决

(1)一审判决,原告胜

一审法院认为:

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 。

天空房地产公司辩称以现金支付244万元,但没有收款收据去证实,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二审判决,原告败

二审法院认为:

天空房地产公司持有大地建筑公司为其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大地建筑公司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03

案例解读

(1)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在该办法中,并没有对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收付款证明功能作出区分。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对于增值税专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既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而普通发票却可以作为付款凭证,二者差异很大。

我们都知道,司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于走向司法救济途径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


04

实务建议

1

普通发票具有付款证明功能,是从交易习惯角度设计的。如一个顾客从百货商场使用现金购物并取得了普通发票,假设购物小票丢失,发票就是一个替代的付款证明凭证。

2

交易合同如约定“先开具普通发票后付款”的,可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该条款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的相反证据。

3

销货方在交付普通发票时,可让购买方在发票签收单上签署“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盖章,或在发票交付购买方后及时对账,以确认往来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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