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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指定管辖是什么意思?

简单点理解就是,有了民事纠纷,谁有权管,当事人找谁去诉讼。

角度一,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角度二,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图一


图二

二、地域管辖

1、被告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①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原告原则

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专属原则

①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应当受理,受理后发现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四、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但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之间管辖权有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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