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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企业辞退需要承担赔偿金吗?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只要认为对劳动者不够满意或者有损害本单位利益的,随时就有可能找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由于维权成本较高,劳动者一方多数是忍下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戴女士是某高校英语系教师。2013年5月,戴女士在自己家窗台上擦玻璃时,不慎失足摔到二层楼下。虽经抢救治疗但效果不佳,戴女士成了植物人。后来经过相关劳动部门鉴定,戴女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高校在戴女士治疗期满后,额外支付了其一个月的工资,与戴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该高校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法律上有一种情况,即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过失,但合同已经无法正常履行,用人单位只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非过失性辞退。本案中,戴女士在家擦玻璃时遭遇意外,丧失了劳动能力,已经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不能正常地履行合同义务了。当然,这并不是戴女士的过错,但事实是戴女士已经不能胜任高校教师的工作了,该高校不得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处有两点必须注意:首先,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能力的疾病不能是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不能与用人单位有任何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辞退。其次,劳动者因患病、负伤失去工作能力后,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必须要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再商谈解除合同的事宜。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一种情形就是劳动者非因工负伤,不能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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