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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符合条件的可以55周岁退休

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符合条件的,可55周岁退休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这一称谓,基本上是在2007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已经取消"聘用制干部"这一称谓。按照以前国家对干部的有关分类,干部分为国家干部、计划内干部、聘用制干部等。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是指在事业单位里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因具备一定的学历,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可以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使其在聘期内享受干部待遇。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在1991年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该文件对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为此,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也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案例:

1985年12月,原A县劳动人事局招收岳某某为教育系统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五年。1986年4月,岳某某入职A县某镇初中,担任实验员。2005年9月,调至A县某中学担任实验员。1992年12月,市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办公室给岳某某颁发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评定岳某某为助理实验师,并被A县某镇初中聘任。2001年6月,市人事局给岳某某颁发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评定岳某某为实验师,并被聘用。2003年3月取得教师资格证。2015年7月,A县教育局在A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主管部门意见栏及审批部门意见栏签写“同意”并盖章,2015年6月,县社保中心在保险机构意见栏签写“2014年2月1日起退休,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养老金”并盖章,该审批表“退休时聘任职务(技术等级)”栏签写“实验师”。2015年8月4日,A县教育局作出关于岳某某等退休的通知。岳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A县教育局退休审批行为,要求恢复工作及其待遇。

法院认为,岳某某1985年12月被招收为教育系统合同制工人,随即被分配到A县某镇初中担任实验员,直至2015年8月4日审批退休时一直从事实验师工作,期间,岳某某取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一直享受教师工资待遇。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五条:关于受聘人员退休待遇,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2、对于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岳某某虽以工人身份入职,但其从入职起直至2015年7月一直在教师岗位从事教师工作,并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A县教育局审批退休时岳某某仍在教师岗位,且在教师岗位工作近三十年。根据上述规定岳某某可以按所聘岗位的法定退休年龄即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本案A县教育局不具有审批退休的法定职责,其作出对岳某某退休审批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该行为违背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庭审中,县人社局认可其有对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核定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审判决判令由A县教育局、县人社局为岳某某恢复工作及待遇并无不妥,县社保中心应予以配合。

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8年对安徽省人事厅就《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人办[2008]18号)复函:“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有关政策问题。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请示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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