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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双重赔偿?

近年来,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这个问题想必困扰很多劳动者,实际上各地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大多倾向于支持双重赔偿,只是在具体赔偿范围、项目上有所不同。

本期通赔平台归纳整理大多数法院的观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01是否支持医疗费用双重赔偿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医疗费用依法由该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排除了受害方在医疗费项目上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


02是否支持误工费双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因此受害人不能因为一个损害行为获得重复利益。

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获得误工足额赔偿的,不再支持其他方的赔偿,尚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支持其他方补足差额。


03是否支持丧葬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双重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平”以及不能因同一损害而获得法外利益的法律原则,对于直接损失以及重复(竞合)项目,如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不支持双重赔偿。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获得重复项目赔偿的,不再支持其他方的赔偿,尚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支持其他方补足差额。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受害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受到侵害,与加害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受伤、死亡或患职业病后,由国家或者相关企业给予补偿,以减免其所遭受的损失,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

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普通民事法律范畴,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法律范畴,两者属于并列并存的法律关系,即在此特殊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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