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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被罗马征服后,成了帝国的行省,罗马人是怎样管理埃及的呢?

埃及行省政府的运转依赖于总督领导下的复杂的官僚机构。罗马人将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的这种官僚机构继承下来,并加以改革以便更有效地服务于罗马统治。在埃及行省政权中,居于高位的行省总督及其从属官员,必须具有骑士身份。

省督之下的政府官员主要有:一名大法官、一名"特殊金库"的长官和几名财务长官,以及几位高级军事长官。由于埃及行省官员的职能在很多方面沿用了埃及法老时代的传统,即同级官员的职能存在重叠和交叉现象。例如,一位"特殊金库"长官不仅掌管财税事宜,还具有一定的行政、司法职能;军事长官有时也会行使非军事职能,行使司法职能和处理退伍军人罗马公民权的批准手续等事宜。所以,明确清晰地对埃及行省政府的管理机构,以及省府官员的具体职能进行梳理说明,并非易事。

一、行省政府官员

1、大法官

大法官是罗马征服以后引入埃及的。他们作为埃及总督的副手负责处理司法事务。大法官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员,他们出身于罗马骑士阶层。在行省,皇帝赋予他们独立的民事司法权,这种权力总督不得干涉。除皇帝以外,没有人能够将其免职。大法官主要负责民事案件,比如借贷、抵押等,而刑事司法权则归总督管辖。大法官在亚历山大里亚设有常驻法庭,但是其民事司法权涉及整个行省,因为他会在总督的巡回法庭期间跟随总督前往埃及各地,总督不在时则代理总督行使司法权。

大多数的埃及总督并不熟悉司法程序,也需要大法官作为陪审法官辅助他处理司法案件。大法官在纸草文献中比较罕见。这可能与亚历山大里亚的资料不足有一定关系。

2、"特殊金库"长官

"特殊金库"是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在罗马统治下,这一金库的管理产生了根本变化。金库长官本来是托勒密国王的"特别"或"私人"金库长官的称谓,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主要负责经营属于国王的财产。罗马征服之后,奥古斯都接管并且保留了这一制度。不过奥古斯都并没有简单地沿用已有的制度,而是进行了改革。

首先,奥古斯都任命罗马公民为"特殊金库"长官。"特殊金库"长官独立于总督,除皇帝以外任何人无权将其免职。这一改革的具体时间不明。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罗马"特殊金库"长官是公元13年左右任职的昆图斯·阿提乌斯·弗隆托。

其次,罗马的"特殊金库"长官与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相比,其权限范围要大得多。这一官职在罗马统治下,主要负责"掌管所有无主的财产和应该归属于奥古斯都的财产"。他们主要扮演审查者的角色,并审判涉及到有关税收的案件,比如对无主或充公土地的公开拍卖。罗马统治早期,埃及行省"特殊金库"长官可能也管理寺庙事务,比如神职的世袭或出售、祭司准入时的付款和对祭司数量的定期普查。另外,他们还对遗产、婚姻和奴隶解放等事宜,实施监督与管理。

奧古斯都统治时期,制定了《"特殊金库"规章》。它既是一部对"特殊金库"实施各项管理规定的官方文献,其中包含了百余项规章,也是一部"特殊金库"长官的指导手册。《"特殊金库"规章》仅有部分纸草文献残篇留存下来,主要保存在柏林希腊语文献集、奥克西林库斯纸草等史料中。尽管《"特殊金库"规章》的一些内容来自于托勒密王朝,可是,奥古斯都及其后来的统治者对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特殊金库"规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充公的无主财产或支付罚款的账目清单和标明个人身份及其社会地位的清单。《"特殊金库"规章》制定的具体年代不详,很可能最初源自于奥古斯都颁布的法令,其中包括了公元前18年左右及之后奥古斯都颁布的关于婚姻、遗产和奴隶解放的法令。

罗马继续沿用托勒密王朝时期的"特殊金库"及其管理体系,这表明罗马统治埃及期间,对原有统治制度的继承、改造与创新的性质。通过接管托勒密王朝的"特殊金库",奥古斯都继承了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国王的财政特权,比如他对归属权有争议的任何财产都拥有支配权。埃及"特殊金库"的管理体制,对罗马帝国的财税管理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对皇室世袭产业的管理可能就借鉴了这一制度。

与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相比,"特殊金库"长官的职能,越来越类似于管理罗马帝国行省或地区的皇室世袭产业的财务长官。他们对皇帝的土地和国库财产的管理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除此么外,他们还担负了其他职责,比如监管神庙官职的出售和埃及祭司的选拔。这一官职的权限日益扩大,甚至涉及到无继承人的财产和无主财产的认定、居民的身份地位、遗嘱的确定、奴隶的解放、祭司的活动、士兵拥有土地的权利等诸多方面。因此,"特殊金库"长官的行政职能与司法权力密切相连。

3、"上将军"

"上将军"是直接从属于总督的高级官员,一般有三至四名,分别派驻在底比斯地区、阿尔西诺地区、赫普塔诺米斯地区以及三角洲地区。在上埃及,这一官职在托勒密时代便己存在,但是2世纪以前中埃及和下埃及是否设有这一官职还没有找到相关证据。

奥古斯都时期这一官职一般由罗马人担任,他们是从罗马派驻埃及的最低级的帝国官员。他们没有军事权力,只有在统领士兵行使警察职责时才有管辖权,但是他们经常在自己的辖区行使法官的职权。他们还负责从地方书吏提交上来的名单中选任官员,比如"将军"等。不过,他们的主要工作在于向诺姆官员传达总督的命令,及从事税收、人口普查及其他事务。

二、地方官员

在行省政府管理体制下,埃及传统的诺姆行政区在罗马统治时期得到了保留。这些诺姆在罗马统治时期大概有40到50个。为便于管理,罗马统治者基本保留了这些行政区的管理结构。一般情况下,罗马统治者从希腊化的埃及人中选任官员,将他们分配到各个诺姆行政区。这些地方官员由罗马国家发放薪俸。

在帝国初期,地方官员主要从拥有罗马公民权的亚历山大里亚人或者诺姆首府的文职官员中招募。罗马统治者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本人居住的"原诺姆"里任职,不得在任职的"现诺姆"中获取非生产性土地或获取拍卖的土地。这些诺姆官员中最重要的是"将军。这一官职的名称是从托勒密王朝那里照搬过来的,罗马统治时期这一官职的重要性大大加强,他们掌管着地方的税收大权。

在"将军"之下是诺姆各类官员即"州吏"。地方官员对行省总督直接负责,以便保障地方政权服从行省政权的稳定统治。在考古发掘的一块提比略统治时期的碑铭中,对埃及的一位诺姆"将军"大加赞扬,"他按照总督的意愿广施正义,从未贪腐,精心管理着堤顷的维修和灌溉系统,并出租公共摊位"

诺姆官员中包括了诸多的城镇和乡村官员,这些最基层的官员各司其职,构成了罗马统治时期埃及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部门。在托勒密王朝统治下,一些较大的城市一直是诺姆行政管理的中心。到罗马统治时期,这一点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诺姆中的一些乡村行政机构虽然有所发展,例如"长老议事会"在罗马统治时期获得了比先前更大的权威,但它们仍然受制于较大城市的管理监督,很有可能,乡村"长老议事会"成员的任命需经过省府委派的"乡吏"的审查。

然而,罗马对诺姆城市中必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给以较大城市一定程度的行政自治权,其中包括公共建筑、竞技表演、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自治权。这些较大城市直接隶属于省府,并负责保存档案、征集税务和管理司法与行政事宜。

在罗马统治埃及的最初两个世纪中,没有像其他行省那样,在诺姆城市中心、设置"城市议会"的管理机构。除了诺姆管理的城市与乡村之外,埃及还有一些拥有较高自治权的"希腊城市"。此类城市最初有三个:亚历山大里亚、瑙克拉提斯和托勒麦斯。在哈德良统治时期,安提诺奥波利斯城又加入其中,增加到四个。这些城市设有"城市议会"(亚历山大里亚除外),独立于诺姆管理体系之外,具有较高的城市自治权。其城市生活和管理体系带有鲜明的希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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