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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应当判处多少年?(诈骗罪的认定与量刑)

一、诈骗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本罪的认定,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诈性的行为,受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受害人基于其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了财产,且受害人产生了财产的损失。要构成本罪除了达到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以外,还需要犯罪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2、诈骗既遂的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诈骗数额应当达到3000以上,方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各地的诈骗犯罪立案数额也不一致,但是都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3、诈骗的未遂的刑事立案标准

诈骗罪既有既遂状态,也有未遂状态。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理。诈骗罪未遂,如果以数额巨大为诈骗目标的,或者拥有 “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诈骗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1.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1.1.1.“数额较大”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1.1.2.“数额巨大”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1.1.3.“数额特别巨大”

五十万元以上

1.2.达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2.1.(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1.2.2.(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1.2.3.(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1.2.4.(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1.2.5.(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2.6.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惟一情节。诈骗数额在特别巨大,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3.1.(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1.3.2.(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1.3.3.(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1.3.4.(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3.5.(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1.3.6.(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3.7.(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1.3.8.(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3.9.(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4.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4.1.(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1.4.2.(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1.4.3.(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1.4.4.(四)被害人谅解的;

1.4.5.(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5.诈骗近亲属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或者应酌情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1.5.1.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1.5.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综上,在不考虑单个案件特殊性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对于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犯罪数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一般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于犯罪数额达到三十万以上的一般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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